2021年5月1日,飞乐音响(600651)发布公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进展公告:

-127)。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发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申请登记,加入本案诉讼。截至本案一审开庭,共有315名投资者符合权利人范围,成为本案原告。

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丁红春等315名投资者

代表人:朱为茹、肖升高、陈晓玲、廉守文、魏锋

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27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依照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红春等315名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息损失等赔偿款共计123,547,952.4元。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计算方法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其中应赔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或基准价)×持股数量×(1-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比例),买入均价釆用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多个账户应合并计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组合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应赔佣金损失=应赔投资差额损失×0.03%,应赔印花税损失=应赔投资差额损失×0.1%,应赔利息损失=(应赔投资差额损失+应赔佣金损失+应赔印花税损失)×0.35%×第一笔有效买入日至最后一笔卖出日或基准日的实际天数/365天。

二、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代表人朱为茹、肖升高、陈晓玲、廉守文、魏锋支付通知费15,500元。

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937.95元,公告费1,380元,共计682,317.95元,由原告王贵宇、王瑞、方敏、丛丽萍、刘跃武、李萍、张军、张绍斌、季续华、唐德容共同负担21,397.85元,由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0,920.1元。

双方当事人对计算方法、赔偿金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复核。

原告代表人不服本判决的,应当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代表人应当在上诉期间届满前通知全体原告,原告决定放弃上诉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上海金融法院。

原告代表人决定放弃上诉的,应当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全体原告;原告决定上诉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原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为一审民事判决结果,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关于飞乐音响(600651)股民索赔法律分析

人诉讼司法解释”,对普通代表人诉讼全流程进行了深入探索。该案的成功处理,为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复制的上海金融法院样本,对于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如今一审判决已落地,如果原被告双方不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飞乐音响应当按照判决赔付投资者损失金额,另外尚未参与进飞乐音响索赔案件的,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仍可以参与索赔。目前飞乐音响索赔方式赔申请。

飞乐音响索赔条件:

根据一审判决:在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或债券,并在2018年4月1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仍可以参与索赔。

飞乐音响一案索赔时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0日,诉讼时效经过的,将面临索赔败诉的风险。


飞乐音响(600651):关于股民索赔案诉讼进展公告及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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