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首单股民索赔案件获法院正式受理。作为刚成立不久的我国第二家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北京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此次受理昊华能源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在证券集体诉讼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立案突破行政处罚前置,事因无形资产多计28.24亿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行政处罚前置是大家争相讨论的话题。最高院在《九民纪要》中明确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对于虚假陈述行为设定重大性标准的方式在于设置起诉前置程序。一方面能保持证监会的专业性及权威性,另一方面,减少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压力。
而起诉前置程序也一直被投资者、学者等诟病。尽管最高院已经在《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提到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过类似问题。
此次北京金融法院法院受理投资者起诉昊华能源证券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在类似案件中迈出实质性突破。因为证监会还在对昊华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立案调查,并未下发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也应当对此持谨慎态度,因为昊华能源违法事实比较清晰,先有公司自查公告,后有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都指向昊华能源因多计5.1亿吨资源量,从而导致公司2015年至2018年定期报告合并报表层面无形资产原值多计约28.24亿元,相关财务核算构成重大差错。
已有“未罚先判”先例,投资者可以充满期待投资者诉昊华能源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并非首次无行政处罚而被立案的案件。事实上,中航三鑫股民索赔案才是第一起“未罚先判”案例。此前,深圳中院受理投资者起诉中航三鑫等证券虚假陈述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实现全国首例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仅受行政监管措施处理而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尽管法院认定投资者损失与中航三鑫公司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投资者的损失系证券投资市场正常风险所致,判决驳回投资者诉讼请求,但是中航三鑫案法院做到了“未罚先判”。
此次昊华能源违法事实清楚,公司也自认违法违规行为,北京金融法院能否也如深圳中院一样“未罚先判”,可以充满期待。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于2019年12月27日前买入,并在2019年12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