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贿赂案件由于其手法的隐蔽性、多样性,作案方式的单线性,故多见证据“一对一”的案件。“一对一”证据的言词证据常因贿赂双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呈现稳定性差异、易变化、难固定的特点。再加上当前反贪查案工作总体上仍较缺乏有效的谋略技巧及对策,故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历来难以把握。因此,正确审查运用贿赂案件的证据,攻克证据“一对一”的难点,直接关系到反贪查案工作力度和办案效果,必须加以严肃对待认真研究。
关键词:侦破 贿赂案件 “一对一”证据
所谓贿赂案件证据的“一对一”是指贿赂现金或物品交付时只有行贿人、受贿人在场,直接证人只有一人,口供和直接证据为“一对一”,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实。贿赂案件中证据的“一对一”历来是反贪查案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人就侦破证据“一对一”贿赂案件作如下思考。
一、 必须使侦查过程全面系统
贿赂案件尽管表现形式不一,但其共同之处在于都经历过双方萌发行、受贿动机、权钱交易表示,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及案发后行、受贿双方采取的反侦查活动等阶段。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以权钱交易为主要特征的受贿犯罪也有其特定的原因,发展和渐进的一个过程。行、受贿双方实施犯罪全过程的一某个重要环节,与其它环节又有机统一联系,相辅相成。第一,必须把受贿犯罪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列入侦查取证的范围,坚持把收集和固定证据作为保证侦查工作质量的核心问题来抓,从强化证据入手,在注重获取受贿人收受贿赂直接证据的同时,还必须收集能证明受贿犯罪全过程中其它各阶段客观事实的证据,形成证明受贿犯罪发生、发展全过程基本轮廓的证明体系,从而使能直接证明行、受贿“一对一”的证据变成能证明受贿犯罪起因、实施、结果及全部客观过程的“一对一”及至“多对一”证据。第二,收集和固定证据是侦查工作中的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全面性、系统性,既注意和固定“一对一”能够直接揭示和证实案件真相的主要证据,又注意收集和固定可以间接地、侧面地、零星地,然而联系起来即能揭示和证明案件事实的辅助证据,使主证与辅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能够相互联结、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第三,全方位多渠道收集与受贿犯罪有关的其他证据。在实践中,要坚决摒弃那种只有受贿人的供述与行贿人的供词才能定案的片面认识。不能因为受贿人的口供能直接证实犯罪,对定案起重要作用,而将其视为唯一的证据。在一定条件下,即使犯罪嫌疑人无供述但有其他能充分证明犯罪证据的照样可以定案。这个条件就是不同种类的证据能够形成足以排除其它可能证明体系和环环相衔接的证据链条。因此,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是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言词证据还是书证物证都要细心收集,这些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比如带有标记的行贿款物、单位行、受贿的原始记录、行贿款物的来源、行受贿双方事实其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情节及相关知情人、赃款去向、配偶、子女或情人是否帮助隐匿了赃款等等。在侦查中上述可能获取的证据“链节”越多,结合越密切,其证明作用越大,把这些“点”相衔接,由此而形成“多点合一”的线,那么,证据“一对一”受贿案件的侦破,就能够“柳暗花明”,有时还能起到一锤定音作用。
二、 行受贿案件的立案时机的把握
行受贿案件的立案时机对案件的突破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如果检察机关没有一定数量的核心交易证据,就和行贿嫌疑方过早接触,想通过向行贿人单方面施加压力达到案件突破的效果,就难以深入震慑行贿嫌疑方,最终也不能迫使其就范。结果行贿嫌疑方离开检察机关后迅速调整策略,很快和受贿嫌疑方加固了攻守同盟的关系,使得案件难以进一步推进。因此,行受贿案件在立案前的初查工作要高度保密,只有真正掌握了至少一个行受贿交易的核心信息后,才能接触行贿方。接触行贿方后,要采取两种方案进行充分防范。一种方案是通过核心信息的作用,达到了突破行贿方的效果。行贿方一旦突破,就为侦破受贿方打下坚实的基础。此时应迅速制定方案,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正面接触受贿嫌疑方,然后果断立案,立即跟上相应的强制措施;另一种方案是做好突破不了行贿方的准备,则要采取欲擒故纵的策略,紧密监视行贿嫌疑方和受贿嫌疑方的接触行为,进一步控制事态的发展。
三、 确保搜查措施的迅速及时
贿赂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反映行、受贿关系的书证相对缺乏,犯罪分子往往依仗其无帐目收据而不供述犯罪事实。任何事实因其客观存在,在现实中总会留下痕迹。如账目收据无从可查,但受贿的财务、存款活动还是有记录的,只不过是犯罪分了隐匿而已。因此,作为侦查的一种手段,搜查在发现和收集与犯罪有关的书证或物证方面及其重要,往往搜查所获得的证据诸如现金、物品、笔记本记录、存折和银行卡及证券密码记录等,能为整个案件突破提供条件。根据以往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一是搜查要掌握其契机。搜查时机因案而异,共性方面就是犯罪嫌疑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突击搜查,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二是精心设置搜查范围,掌握“度”。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进行调查分析,确定可能隐匿罪证的地点,尤其要将重点关系人即亲属、朋友、情人、等列入重点范围之内。三是做好思想上的充分准备,精心策划。制定搜查详细计划,对重点及周围环境做到了如指掌,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要有应急预案。四是注意搜查技巧。一旦进入搜查现场即注意“演员”的角色到位,将搜查与观察相结合,注意被搜查人的表情,“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五是搜查前与电信、银行、证卷、期货等部门沟通协调,依法查询汇款、证劵、期货交易账号、通讯录,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
四、巧妙运用审讯技巧和攻心策略
受贿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有一定的身份,社会经验丰富,有的还位居要职和关键岗位,他们的智力水平、知识结构、社会阅历等均具有较高的层次,因此,他们作案时狡猾、诡秘、胆大,表现出智能犯罪的共性特点,而且在反侦查方面也暴露出一些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案犯的个性特点。他们往往相信凭借自己的生活经历和社会关系能把问题大化小或小化了,以种种理由否定犯罪事实,但是又做“贼”心虚,怕影响自己及配偶子女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必须在审讯犯罪嫌疑人上下功夫,攻心为上,对症下药,才能制服犯罪嫌疑人。一是分级审讯,层层攻心。采取分级审讯的策略,即从案件承办人、科长到反贪局局长层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逐步加压,瓦解其心理防线,迫使其供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二是寻找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支撑点,在审讯过程中,要注重找准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心理支撑点。从实践情况看,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寄希望于订立攻守同盟企图蒙混过关,有的则寄希望于平时所编织的关系网来保护自己或者自恃作案手段高明,认为行贿受贿“一对一”只要不开口,神仙也拿我没办法,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三是注重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并有的放矢地采取对策。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会出现侥幸、害怕、抗拒三种心理,对侥幸心理需讲清党的法律政策,阐明司法机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同时也要强调即使没有口供,但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实犯罪的照样认定有罪的道理,从而消除其侥幸心理。对害怕心理的犯罪嫌疑人讲明其只有讲清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才是唯一出路,从而消除其害怕心理。对于有抗拒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加强政策攻心,另一方面全面收集证据,边审讯边取证,同步进行,用充分确实的证据,打消其抗拒心理。四是通过亲情感化促使犯罪嫌疑人心理转变,“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从某种意义上讲,情也是人之常情中的弱点,诸如父母之情、夫妻之情,儿女之情甚至情人之情都是可用以感化犯罪嫌疑人的因素,有时候他们捎上一句话或送上一件衣服等举动往往就能融化犯罪嫌疑人心中的重重“冰山”。
五、充分利用充分“衍生证据”的证明作用
所谓“再生证据”是指行为人在案件发生后基于法律制裁的目的而进行的各种活动所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总称。“衍生证据”除具有证据的一般共性特征之外,还具有时间性、目的性、依附性、反证性及可促成性的个性特征。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或职位,收受贿赂后其趋利避害的本能往往促使他们通过反侦查活动来逃避追究。反侦查活动实质上是犯罪的继续,是以一种违法犯罪掩盖另一种犯罪,“衍生证据”是行为人实施反侦查活动的必然产物,收集“衍生证据”不仅能证明行为人的反侦查行为,而且能增强受贿犯罪原生证据的证明力,使反侦查活动欲盖弥彰,因此“衍生证据”的收集完全可以成为突破“一对一”的有效方法。在反贪查案的侦查阶段要强化控制手段,提高对行为人的控制能力。比如,我们在对一名受贿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获取了企图翻供的字条,这份书证就是属于“衍生证据”。应当说,这份证据对突破全案起到关键性作用,“衍生证据”本身并不是一种新的证据种类,其收集和运用必须严格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
六、全面落实防止翻供的多项措施
在办案实践中,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证人在侦查阶段供认、作证,但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又推翻以往的供述、证词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受贿案的定案较多地依靠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的易变性使翻供成为可能。要摒弃那种“拿下口供了结”此案的思维定势,在固定证据上下功夫,卡死去处,断其退路,避免原有足以定案的证据数量和质量优势发生结构性变化。一是强化证据意识,全面客观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要趁热打铁,口供一旦突破,通过让其写悔过书、犯罪经过等形式,还可以通过同步录音、录像与书面记录并举的措施。此外,结合全案认真分析可能翻供的疑点,予以防范,不给犯罪嫌疑人以翻供的机会对于证人证言,避免简单化。对案件每个环节由表及里,去粗取精,询问证人笔录做深做细,不给证人翻供留下“空间”。二是强化侦查的策略性、细致性和扎实性。首先要重视物证书证的及时收集和固定。贿赂案件的证据往往较单一,因此要快速收集查扣以防毁灭转移。其次重视其他间接证据的收集,尤其对从行贿人处收集直接证据较少的案件,紧紧抓住相关的间接证据的锁链关系,开拓证据的收集面。第三重视对证据的固定工作。尤其要充分发挥视听技术在收集和固定证据中的作用。四是为避免翻供、翻证情况的发生,要紧扣犯罪要件保全和固定证据,及时保全和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及职权范围方面的证据,执行某种公务和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据以及是否已经或承诺为对方谋取利益的证据。要利用高科技手段保全和固定证据,坚持对整个案件讯(询)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此外,还必需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和悔过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加以保全固定,从而为侦破证据“一对一”的贿赂案件起到可靠的保障。
参考书目: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疑难问题解答》 陈国庆等 1997年10月 中国检察出版社
《刑法学》 苏惠渔 1998年11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刑事法的中国特色研究》 高一飞 2002年5月 中国检察出版社
《刑事公诉的实践探索与制度构建》 刘建国 2003年4月 中国检察出版社
《法理学》 张文显 2002年4月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附:1、作者:久南鹏 内蒙古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作者:久南鹏来源:刑事备忘录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不代表法图索骥观点或立场,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处理。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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