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

鲁网11月26日讯(记者 杨永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墨龙)投资者维权终审获胜,或为正在进行中的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得利斯)股民维权案件提供法律支撑。

记者获悉,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山东墨龙投资者索赔案作出二审判决,此前山东墨龙提起的二审上诉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案件维持原判,至此,山东墨龙投资者索赔获得终审胜诉。

2017年9月,山东墨龙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顶格行政处罚。证监会认定,山东墨龙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条例规定,并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决定,责令山东墨龙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18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与此同时,山东墨龙控股股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恩荣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并被给予相应处罚。

随后,山东墨龙发布致歉公告。同时,因山东墨龙证券虚假陈述而受到权益侵害的股民维权也随之而来。

2018年8月初,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山东墨龙投资者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纠纷做出首次判决,投资者获得胜诉。法院判决显示,因山东墨龙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损失,山东墨龙应予赔偿;对于因系统风险造成的损失部分,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并判决山东墨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投资者110余万元。

首次判决中,法院对于山东墨龙投资者提起的索赔诉请给予了72%的支持,认定扣除28%的系统风险。当时,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为2017年3月22日,即证监会针对山东墨龙证券虚假陈述立案调查公告之日。

后,山东墨龙二审上诉翻盘的机会非常渺茫,而最终的结果也是维权股民获得终审胜诉。

事实上,遭遇股民维权案件困扰的不仅山东墨龙一家,同处潍坊境内的另外一家A股上市公司得利斯也正因证券虚假陈述被多位投资者提起诉讼。

2016年9月27日,得利斯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为: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得利斯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4年半年度报告列报的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且公司就该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随后,即为题对事件进行报道。

鲁网记者获悉,自2016年9月得利斯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来,股民针对该公司的维权行为就未曾间断过,且目前已有相关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对此,有声音认为山东墨龙案的判定或许可以为得利斯案的审判起到示范作用。


山东墨龙股民索赔案终审获胜:或为得利斯虚假陈述案提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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