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因中水渔业(000798)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征集条件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2015年8月28日到2016年3月29日之间买入中水渔业(000798)股票,并在2016年3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联系,递交下述索赔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待索赔股票对账单(自首次买入之日打印至今)。
维权费用
案件背景
2017年11月17日,中水渔业公告:2017年11 月14 日,中水渔业(000798)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水渔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诉讼时效仅剩五个月左右,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将面临败诉后果,请满足条件的投资者进款与我们联系。
关于我们
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