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6日,南京中院就许某等4名代表人代表230名投资者诉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87199203.78元。

一、计算方法的变化

根据南京中院的判决书,南京中院摈弃了过往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采用的计算方法,转而采用了更能反应投资者真实购买成本价的“移动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能够真实反应投资者的真实购买均价,但是缺点也是十分明显的,工作量十分巨大。上海高院金融庭法官许晓骁在接 受《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曾就记者采访曾就“移动加权平均法”,发表过自己的看法“移动加权平均法考虑了从实施日至揭露日整个期间内投资者每次买入证券的价格和数量,同时剔除了因卖出证券导致的盈亏问题,能够较为客观、公允地反映投资者持股成本,避免畸高畸低的计算结果。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用计算机软件分析交易数据并计算结果,能够解决“移动加权平均法”带来的计算量问题,并不会给投资者救济增加困难。”

上海金融法院在方正科技索赔案中就是采用的“移动加权平均法“,最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可了上海金融法院的计算方法。

二、南京中院这次没有将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日作为揭露日,而是将其他机构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公布之日认定为揭露日,扩大了索赔范围。

南京中院在以往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一般是将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日作为虚假陈述的揭露日,而在辉丰股份案中,南京中院认定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通报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之日为辉丰股份案的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充分尊重了市场对一家农药化工类企业在环保事项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作出的强烈反应。

三、委托第三方为投资者损失测算提供技术支持。

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专业性较强,普通投资者很难自行对照法律规定明确损失计算方法。且由于人数众多,计算方法复杂,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用计算机软件分析交易数据并计算结果,能够解决“移动加权平均法”带来的计算量问题。

根据公告信息显示,002496辉丰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18年4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29号);2019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19]7号);2019年12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号)。

经证监会查明,辉丰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二、辉丰股份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辉丰股份索赔常见问答:

★你们代理股票索赔案件如何收费?

我们收到您的对账单后,一周内会给您计算金额、确定比例,您确认无误后双方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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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对账单有什么注意事项?

打印范围为:第一次建仓~清仓(未清仓的话打印到当天);

未清仓的朋友要打印出目前的股票库存的情况;

每页都要盖章(页数多的可盖骑缝章);

对账单上要有姓名、身份证号码、对账期间、证券账号这四项信息(无法打印出的话手写后盖章也可以)。


辉丰股份股票索赔案南京中院一审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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