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几个投资人投资失败的想维权的案件,他们投资的是新三板的原始股,投资了六七年,到现在一分钱也没要回来,投资的新三板公司也失联了,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投资款如何追回?新的公司法生效 已经半年多了,最近一段时间,创投圈回购潮引起大家关注,这都是与投资相关的维权,结合笔者的维权经验,谈一下这方面的案件如何维权。

一、被骗10亿元,孙正义泪崩

普通人困于P2P,富人被信托收割,曾经有网友评论,世界之大,总有一款适合你的金融骗局。这不,就连世界狂人孙正义,都被投资的项目骗了。

近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官网发出的指控函,再次将孙正义的不堪往事暴露在公众面前。2023年8月,孙正义一纸诉状将美国昔日知名社交独角兽公司IRL创始人亚伯拉罕·沙菲告上法庭,理由是对方通过数据造假、组织造假等手段骗取融资,软银要求对方返还1.5亿美金(约合10.89亿人民币)的投资款。

故事的主人公亚伯拉罕·沙菲来自中东。早年为了躲避战乱,沙菲随父亲移居美国旧金山,并在后来考上了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沙菲不是一个安分守己的学生,大学读了一半,他就学习很多美国企业家中途辍学,和朋友一起创业,做了一个“给普通人介绍好工作”的招聘网站GetTalent。

据沙菲透露,他的网站遭到同行打压,后来不得不被迫卖掉。不过这次创业还是为沙菲积累了第一桶金,也让他在2017年有感而发,于旧金山创立了社交日历应用——IRL。IRL全称in real life。在沙菲看来,社交平台大多信息都是虚假的,之前他的招牌网站就曾遭遇此类信息打压,所以他想创造一个社交软件,让全球用户体验线上真实的社交。

为了提高知名度,沙菲甚至直接把矛头对准Facebook,“我们正在为不使用Facebook的这一代人建立群组和活动,让大家拥有真正的话语权,并且说出心里话。”蹭大佬热度,让沙菲获得高度关注。不过屠龙少年终成恶龙,当初标榜的真实社交,现在看来就是一个笑话。

在软银的指控中提到,IRL在2021年通过捏造1200万月用户活跃数和谎称25%的18岁以下青少年下载这款,来骗得融资。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沙菲口中的用户数竟然有95%都是机器人账户。为了骗取融资,IRL每月还要花5万多美元来买真人用户。

其实孙正义是有机会避免这笔投资损失的。在软银2021年投资前的尽职调查期间,第三方团队曾向他们发出预警:公开报告显示IRL2021年春季APP的总下载量为900万次,但CEO却对外宣称是1200万次。

对于数据的前后不一,沙菲给出的解释是,公开报告没有涵盖所有用户,因为数据隐私规定,也不包括未成年用户。孙正义太过相信沙菲,力排众议通过决策,领投了IRL C轮1.7亿美金的融资,其中软银投了1.5亿美金。

不过到了2022年,随着IRL的裁员,不少美国科技媒体开始质疑它的数据,就连IRL内部的员工也觉得奇怪,不到100名的人力是如何撑起一个月活2000万用户的app?

随后在监管部门的介入调查下,沙菲精心策划的骗局还是被揭穿了。有意思的是,骗局刚被揭穿时,孙正义还不相信,他认为这是全球“黑天鹅”事件带来的连锁反应,毕竟他旗下很多投资组合都受到影响,估值出现严重缩水。直到IRL倒闭解散,创始人杳无音信时,孙正义才从梦中惊醒,一怒之下就把沙菲告上了法庭。

二、投资人的维权困境分析

接触了很多投资人维权的案件,深知他们维权的困难,其实投资人和受害人,没什么太大的区别,前者看上去高大上,很有钱,后者看上去很穷,没有钱。所以在你投资的时候,如果不小心,你真的会成为受害人。不要以为自己有钱,就可以去投资,通过钱生钱,更容易的赚钱,赚更多的钱,没想到的是,你投资出去之后,就回不来了,当然每个投资人在投资之前都不会这样想,都觉得自己会赚钱,不会被骗,但实际情况,就是被骗了,就成为了受害人。

就像孙正义这样的投资人,投资界的大佬也有被骗的时候,他被骗十几亿,和普通人被百万、几十万是一样的道理。所以,你觉得你作为投资人你比孙正义都厉害吗?孙正义都会被骗,你为什么觉得你不会被骗?所以,在投资之前一定要认真对待,至于为什么会被骗,这个问题我就不分析了,因为已经被骗了,分析这个没意义,有意义的事情是,如何把被骗的钱追回来,这才是被骗之后的唯一办法。

为什么投资人会觉得是被骗了,因为投资人的投资款进入之后,被投资人没好好利用,将投资款变相转移或通过假账等方式,将资金挪用或侵占,在专业的投资者眼里,这种情况都有可能会发生,更何况那些普通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没有专业人士帮助,很容易入坑,钱进去了就没了。本想着几年以后,上市或转移之后,股权会增值,没想到等来的结果却是被投资公司跑路或失联。

被投资公司的实控人和高管,他们肯定是一伙的,作为投资人,外来者,能不能真的进入他们的核心团队,则不一定,大股东侵犯小股东权益的事情经常发生,关联交易、侵占或挪用资金、欺诈等情况时有发生,投资人如何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实控权,这些情况很避免。

困境一:知情权行使的效果不佳或无法行使的时候索赔金额过低

新公司法生效之后,这些情况有所改变,作为投资人其他维权的方法更多了。比如知情权纠纷,股东可以查阅全资子公司的账簿,这在之前是没有规定的,现在有了法律依据。当被投资公司被实控人将资产转移给全资子公司之后,投资人之前是无权查子公司的账簿的,现在投资人有权查了。这是一个进步,有利于投资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现实中,被投资公司说财务账簿全部丢失了,就是拒不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怎么办呢?好像这是一个无解的问题,因为法律不能解决事实问题,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作为股东只能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股东直接诉讼,要求公司或高管等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的金额是多少,则不一定,最终由法官来自由裁量,如果投资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的话,这赔偿金额可能不会太多,这也是维权的困境。

困境二:滥用股东权利和关联交易如何认定

小股东经常遇到的情况就是大股东滥用实控权,但是这个滥用股东权利如何界定?这在实践中其实存在争议,即使滥用了,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呢? 如何认定关联交易?这些证据如何取得?这些都是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和困境。

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法律的规定,但实践中如何运用这些法条,则是问题,因为打官司靠的是证据,没证据的话,就不要轻易打官司。

困境三:回购权的行使难度较大

在笔者看来,回购权的行使条件太苛刻,五年连续盈利的公司不太好找,大股东想让公司不盈利那实在是太简单了。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给自己的全资子公司算不算转移财产?这个在实践中都存在争议。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困境四:股东代表诉讼的结果无法直接惠及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诉讼完了之后,对其有什么好处吗?毕竟诉讼结束之后判决结果还是归于公司,无法直接惠及起诉的股东,这种情况下,股东有什么动力要去起诉吗?另外,损害公司利益就间接损害了股东利益吧,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提起股东直接诉讼,还是只能股东代表诉讼。实践中多数都要求直接损害,不能间接损害。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困境五:股东直接诉讼索赔金额难以确定

股东直接诉讼的利益可以直接惠及股东本身,但实践中,股东的直接诉讼发生的不太多,多数都是股东代表诉讼。毕竟股东的权利被直接侵犯的情况下,其损害金额的确定很难,因此,法官能支持多少则存在疑问。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困境六:起诉董监高和实际控制人索赔存在难度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证明实际控制人指示?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这也是存在问题的。所以有法律规定,但如何落实到位,是个未知数。

关键是这些损害如何用数字来量化,如果无法用证据来固定或量化的话,法官自由裁量的情况下,无法保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说了这么多诉讼的困境,即使有这么多的困难,我们也还是要去诉讼,毕竟侵权结果已经发生,诉讼维权是最终选择。本文主要涉及股东代表诉讼,也就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至于股东直接诉讼,相对简单,关键是证据的取得问题和索赔金额的确定问题,笔者不再论述。

新三板之前一段时间非常火,与最近一段时间的回购潮,发生在同一时期,至少有一段时间是重合的。毕竟那时的新三板非常火爆,很多公司都想上新三板。当年的新三板原始股骗局也曾席卷一帮人,很多普通投资者投了原始股,结果被套。如果普通投资者也签署了回购条款的话,他们维权还相对容易一些,但毕竟不是专业的投资机构,没有签署回购条款,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维权就相对被动很多。最近很多创业公司陷入回购危机,约1.4万家创业公司瑟瑟发抖,国家出手了。一场“对赌回购”危机的阴云,正笼罩在中国无数的创业公司的头上。最近,多位知名创投人士发声,引发了一场创投界的轩然大波,也引发国家层面的高度关注。——“希望不要让这些好企业被‘对赌回购’逼死。”——“如果这200家、500家企业都要回购股权的话,可以说,过去十年中国创业创新的精华,一夜之间就毁了。”创业黑马董事长牛文文、启明创投邝子平等知名创投人纷纷发声,大批私募股权投资临近到期,大量企业将面临回购条款触发,单个项目赎金之巨可能达到亿级。

新三板当年的原始股骗局,如果想维权,多数情况下用到的都是股东代表诉讼,也就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这个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从性质上讲,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公司法领域的侵权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认定应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被侵犯的权利客体不同,是该案由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关键区别。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是按照公司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还是按照一般侵权案件地域管辖?公司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对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司法实践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司诉讼类型为公司组织诉讼;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司组织诉讼,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种观点认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股东代表诉讼涉及公司组织关系,是由股东在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代表公司起诉侵害公司利益的主体。为了便于公司和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便于公司提供证据或法院调查取证,亦便于此后可能发生的强制执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被告类型分别确定管辖:(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以及“董监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适用公司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2)他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根据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确定管辖。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看,多数采用第一种观点,即以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作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

2019年8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作出《关于与企业或公司有关的纠纷中按一般侵权案件确定地域管辖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提出: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以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需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地域管辖的案件(如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其他侵权案件,仍按《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等司法解释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前下发的有关意见确定案件地域管辖。按照该通知精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地域管辖,被侵权人公司的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作为管辖地域。

新公司法背景下,新三板原始股投资失败或被骗,投资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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