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叫让股民先拿钱!“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这是北dao老师写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经典诗篇《回答》里的名句,五十多年过去,读来仍有强烈的内心震撼。

在给本文想标题的过程中,不期然的想到这句话。也尝试把本文的标题命名为保护是被保护者的墓志铭,自救是自救者的通行证》。虽然选择上文做标题,但我还是希望朋友们,能看一眼被我换掉的题目。(主要怕用得不好,亵渎经典名句)。

前两天写过一篇文章专门谈美印的退市制度和市场长牛的关系。这篇文章里我通过三个国家四个市场将近40年的退市数据分析,比较指数的同期走势,得出核心结论,即,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增加净退市比,是美印日市场走牛的基石性制度。对于我们的借鉴如下:

一是从结果衡量,证明指数长牛和退市制度(退市)是强关联性,甚至有可能是决定性的。这已经是美印日通过几十年的实践和数据得出的历史性结论。

二是从市场公平性角度,管理层通过退市制度,强势修正交易所曾经在入口审核和批准注册等供给端出现的误差。本质上是及时的纠错行为。避免上市资源和资金被滥用。

三是只有吐故纳新,只有源头活水不断,市场才能更好的壮大和发展,才能把科技进步和产业迭代更好的在资本市场上表现出来。

大家可以参考阅读《贫穷的本质VS熊市的根源》:以美印日长牛为借鉴谈谈我们的退市制度及执行

文章里表明我的态度,支持管理层412日修改的新版退市制度,支持加大退市决心和力度。支持把影响市场的垃圾公司烂公司坏公司出清出净。用官方的原话说是,更加精准实现 应退尽退。我认为,从诊治A股病情角度看,管理层找到了制约A股健康发展、熊市不绝的核心病根。包括今年推进执行的退市制度、再融资管理、分红、减持等实践。

一、退市制度引发的舆论氛围

实际上,今年现阶段出现的退市、新发上市、再融资数量等,同市场的历史周期相比,已经开始大幅度减少,数据确定管理层市场政策的转身。

退市增加必然会出现系列投资者赔偿的实际案例。本质上,任何一次退市,无论是哪种原因导致的退市,受伤的大概率都是投资者。投资者受伤一方面涉及市场公平和投资者保护问题。

但另一方面,容易造成舆论的对退市政策的质疑和批评,影响管理层正在全面推进的资本市场改革和实践。特别是一批伪专家伪学者,不做研究不做比较(有些市场基本资料,只是顺手一查就会了解)。只喜欢用大嗓门说空洞并容易激发投资者情绪的伪善言论,用流量和所谓他裹胁的民意来否定退市制度。甚至某些市场基本知识都欠缺的学者还发文呼吁暂停退市制度,原因竟是要给市场休养生息。

基于投资者保护、市场公平和舆论的倒逼等原因,为更好的从容实践以退市制度为首的市场改革与实践,更好的保护和保障普通投资者,更好的让退市制度既得到推进又能保护市场公平。我建议参考借鉴美国近些年实施的一个法案、两个制度,即《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公平基金制度,集体诉讼制度;对退市及上市主体对投资者欺诈导致的投资者赔偿,进行相应的参考并研究,进而对我们正在执行的投资者保护和赔偿制度起到借鉴价值。

SEC对美股的投资者保护其他法律和条例非常多,这里只重点谈一个法案,即:2002 年美国国会出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其中第 308 条确立了 “公平基金制度”。该制度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追缴的违法所得、民事罚款与和解金可以并入同一个基金,由 SEC 制定分配计划,经法院审查后,将基金分配给在证券欺诈中受损的投资者。以此法案为基础设立了公平基金制度,并通过强制性追讨将违法主体的资金纳入到新成立的公平基金,用于退市等各种经营主体违法导致的投资者损失的赔偿(举报人奖励也是这个基金出)。

二、是否可探讨建立A股版《投资者赔偿先行赔付基金》

参考美国的公平基金,建议在A股建立《投资者赔偿先行赔付基金》。资金的来源就是违法违规主体的罚款(及其他)收入。在萨班斯法案之前,美国的SEC的对市场主体的违规违法的惩罚所得,也都是全部上交国库。但经过安然和世通事件后,SEC痛定思痛,吸取监管教训,推出公平基金制度。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我们的国本制度之一,用当年(或历史)的罚金建立A股版的先行赔付基金,对市场、投资者都是最好的保护,实质上也会替投资者们解决对退市造成的资金损失恐惧。

比如大家都会熟悉的国内在美国上市的瑞幸咖啡案年,瑞幸咖啡被爆财务造假,涉及销售额约 22 亿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其展开调查。最终,瑞幸咖啡同意支付 1.8 亿美元和解对其会计欺诈指控。这些和解金就被纳入公平基金,用于赔偿在该事件中受损的投资者

我在豆包查到的数据,2023年管理层执法罚没金额是63亿元,2024年截止到8月中旬,罚金是85亿元。如果不能全额将罚金都纳入新成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里,保留一个比例也可以,比如30%-60%区间。也是可以解决很大的实际执行中遇到的各种投资者赔偿的损失。

(以上数据来源于豆包,2023年罚金63亿,20248月中旬止罚金85亿)

我理解这个制度的利好是,当出现投资者不可控因素导致导致的退市时,或者证券欺诈等违法行为时,基金将先行赔偿给投资者。再追讨违法者的违法所得、民事罚款、和解金等纳入基金,进入下一个投资者保护循环。这直接弥补了投资者因他人违法违规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让投资者感受到自身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增强了对证券市场的信任和参与的积极性。

提升投资者对监管层的信任:相信市场如果有机会设立先行赔付基金,投资者会感受到监管机构积极采取更积极主动的措施保护投资者,而非仅仅关注对违法者的处罚。这种监管态度和实际行动有助于提升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信任度,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我们的市场投资,促进市场的繁荣发展。

二,一定要先行赔付

不管制度怎么修改,先行赔付原则一定应该是优选原则。否则媒体语境里的保护投资者怎么体现出来?怎么体现我们制度的优越性?投资者先拿到赔付的钱,不用担心未来一系列个体根本解决不了的问题,笑看管理层向各方讨要违法罚金的战场风云。减少痛苦的等待时间,减少实际讨债工作,减少一系列情绪和精神的压力,斗志旺盛的买入下一个标的股票,才是市场的正循环。

更体现“要活跃资本精神,提振投资者信心”指导理论的落实,个体没有内耗,拿到先行赔付的资金后有钱又对市场充满信心,才能积极无忧快乐的进市场“买菜”。只要愿买敢买就是用钱为管理层投票,就是活跃资本,就是实质上为活跃资本市场贡献力量。

同时,也建议管理层,未来对保护投资者相关的制度修改和修订,最公平的方向就是在设计制度时,优先通过特定条款向市场的弱势群体投资者,进行保护和倾斜。

三,要区分退市的原因,进而区分不同的赔偿

现在退市涵盖的种类大体可以区分为,一是严格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调低2年财务造假触发重大违法退市的门槛,新增1年严重造假、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二是将资金占用长期不解决导致资产被“掏空”、多年连续内控非标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等纳入规范类退市情形,增强规范运作强约束。三是提高亏损公司的营业收入退市指标,加大绩差公司退市力度。四是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

除了面值、市值退市等市场交易类的退市,投资者能在警示后得以警惕并自我判断投资与否。其它例如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控制人违法违规等事项导致的退市或者被ST,都是投资者非常难以控制的。区分不同原因导致的退市,可以按不同责任进行各类区分进行赔付。只要不属于投资者能力和责任范畴之外的问题,都可以按管理层调查的结果得到不同的赔偿。

保护投资者核心保护的,是无辜投资者投资过程中遇到的无法控制的天灾人祸。比如,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本质是只有大股东和某些管理层才有机会干的事,和普通投资者有什么关系?几万个股东公开参与造假了吗?但你把上市公司一退了之,市值归零,那投资者的损失找谁要?

投资者在买入这得的一切信息,都是交易所管理下的履行专业职责机构公布的结果。

对上市公司管理混乱造成的结果纳入退市指标,是非常好的市场监管和治理手段。但理论上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惩罚或者是退市,投资者在投资时是无法控制的,也不可能事前得到大股东的通知。所以,管理层需要针对不同的退市情况进行区分,实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美股安然事件的投资者保护案例就是A股非常好的投资者保护的参考案例。

四,投资者先拿到钱,追讨索赔可以由特定机构处理

任何一个上市公司出问题,都按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定的制度对号入座,先行赔付受保护的投资者。然后再启动向上市实体、大股东、中介机构的索赔问题。索赔这种勾当,本来就是强势有权力的主体更占优势。让被保护的投资者,拖出被保护的圈层,去面对炮火连天的战场,结果要么是是送菜,要么是当逃兵,要么是钱被再抢一次。

诉讼,那估计不需要官方出面了。效果更好,还能解决法律行业从业人员面临的就业和发展问题。

相同,都是老实低下痛苦的头,赔大钱做小和解,留个线头,等着下次再被告。

五,探索推进A股版本上市公司诉讼制度

(注:本人非法律从业人员,以下讨论若有错误和疏漏,请谅解并指出)

参考美国等国家的集体诉讼制度,

我们一直实行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历年实践证明,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一直在变化,相应的监管制度也需要进行大胆改革和实践来推陈出新。未来的改革和实践中,我们可以参考美国、印度、日本等国家的投资者赔偿制度,继续完善相关程序和配套措施,降低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和门槛,提高诉讼效率,鼓励更多投资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简单介绍一下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与中国的证券诉讼制度存在异同和差异,供大家了解,如果能有一点启发,进而产生相关的思考,就是文章的价值所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诉讼发起主体与推动力量

我们的证券诉讼中,实际执行的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股民进行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接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后担任代表人,按照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的诉讼原则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目前,司法机关和证监会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主要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我们的证券诉讼制度最大的特点是从国家层面、公益机构层面进行整体的部署和安排,强调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适用范围与条件:

美国:集体诉讼应用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纠纷,只要满足集体成员众多、具有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代表能够公正代表集体利益等条件,即可提起集体诉讼。在证券领域,投资者因证券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遭受损失时,常通过集体诉讼维权。

我们:新《证券法》规定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主要适用于证券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类型的案件。对于普通代表人诉讼,需符合原告一方人数众多且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起诉书中确定拟任代表人并符合条件、原告提交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等条件;特别代表人诉讼则需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并在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程序与具体规则:

美国:通常,集体诉讼需经过原告提起诉讼、确定集体范围、法院初步审查、通知集体成员、证据收集交换、庭审、和解或判决、执行等阶段。其中,“声明退出” 规则是重要特点,即集体代表必须将集体诉讼消息通知潜在集体成员,决定退出的集体成员需向法院提交书面退出通知,否则视为默认加入集体诉讼,判决结果对所有集体成员(包括未直接参与诉讼的成员)具有约束力。

我们:证券诉讼也有明确程序。以特别代表人诉讼为例,先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委托,然后依据法院公告确定的权利登记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权利人名单,并向法院申请登记。在诉讼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可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不要求提供担保。采用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原则,权利人不明示退出就视为默示加入,但如果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则需在公告期间向投资者保护机构声明退出,否则受生效判决、裁定约束。

此外,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原告可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与效果:

美国:集体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投资者提供了较强的保护,使其能够通过集体的力量对抗大型企业或机构的违法行为。众多投资者可以联合起来,分担诉讼成本和风险,提高诉讼效率和影响力,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威慑。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投机性诉讼行

我们:证券诉讼制度尤其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充分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通过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的方式,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投资者的参与权和求偿权,投资者无需主动起诉即可参与诉讼,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门槛。同时,由专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诉讼,能够更有效地整合资源、提高诉讼的专业性和效率,确保投资者获得合理赔偿。

该制度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从纵向的历史看,制度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

正如文章之初时我谈到的观点,退市制度、再融资制度、投资者保护制度、A股版的集体诉讼制度,是保障市场能更好发展的底线制度。木桶原理里最短的木板不单限制装水的下限,更坏的结果是,彻底制约并锁死木桶的上限,只有补足短板,奠定市场发展的基础性制度。A股才能有机会走出如隔壁一样的长达几十年的牛市。

任何一个投资者,都不希望,被市场保护了一辈子,结果还是个输家!

注一:市场存在很多问题我们都改变不了,但如果有机会,顺手做一点力所能及的事,就当是做善事罢了。哪怕不能变好,但也尽量别再变坏。改变都是一点点的,哪怕短期没有效果,未来说不定有机会发生什么。墨菲定律告诉我们相信就会发生;也许某个点赞就会引发彼此都不敢预测的蝴蝶效应;古人的智慧里说,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注二:看到领导最新的讲话,引入本文,希望关于改革和创新的指示,能对彼此都有些启发。

谢谢您的阅读,谢谢您的关注转发!

作者:老吉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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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拿钱A股版《投资者赔偿先行赔付基金》建立的可行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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