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超华 002288.SZ)涉及的股票索赔案有了新的进展。
10月18日,其代理的部分*ST超华(002288.SZ)受损投资者索赔案向法院提交了立案申请。此外,退市不影响索赔,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继续参与索赔。
2022年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公开披露信息,初步分析,在2018年4月26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2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ST超华 (002288.SZ)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若投资者符合上述情形,可在
今年6月30日,*ST超华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该公告显示,超华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经查明,超华科技及相关人员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超华科技通过虚构电解铜贸易业务和少计利息费用的方式虚增利润,虚假记载;
二、超华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超华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拟决定:对超华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75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今年8月18日,超华科技发布《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的公告》,在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26日期间,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股票上市规则( 2024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8月19日,*ST超华正式摘牌,其最后一个交易日2024年6月26日股价下跌5.13%,报0.37元/股。
资料显示,超华科技主营高精度电子铜箔、各类覆铜板等电子基材和印制电路板(PCB)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实际控制人为梁健锋、梁俊丰。
2023年年报显示,超华科技业绩在2022年开始出现大幅下滑,公司2021年-2023年营收分别为24.72亿元、17.27亿元和6.7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万元、-3.36亿元和-5.38亿元。
2024年上半年,超华科技业绩没有明显好转,其7月11日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显示,公司1-6月营收预计为8000万元至1亿元,去年同期为6.3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亏损3000万元至5000万元,去年同期为盈利922.76万元。
超华科技表示,报告期,公司下游产业链需求不及预期,覆铜板、电路板业务更为明显,公司产品单价同比降幅较大。同时,因公司运营流动资金紧张导致生产不饱和,直接影响营业收入大幅下降。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执业证号:
)
2024年10月21日
附:
Ø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从首次买入之日打至2024年4月30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其它证券索赔一览表:
Ø索赔依据:
1、《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成功案例:
自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京天利、佳电股份、超华科技、宝利国际、尔康制药、方正证券、方正科技、祥源文化、神马股份、北汽蓝谷(原SST前锋)、顺灏股份、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山西路桥、上海普天、中毅达、保千里、天成控股、庞大集团、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天下秀(原ST慧球)、中兵红箭、延安必康、金花股份、华泽钴镍、雅百特、武汉凡谷、中安科、长园集团、新纶新材、风华高科、联建光电、欢瑞世纪、香溢融通、粤传媒、围海股份、藏格控股、飞乐音响、天马股份等50多家A股上市公司或大股东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以及投资者诉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