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27 日,浩丰科技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 ” 北京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3 号)。
经查明,浩丰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航空管系统装备有限公司等 5 家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上述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浩丰科技在上述业务中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浩丰科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北京证监局认为,浩丰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
李继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将案涉资金融通业务引入浩丰科技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40 号 )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李继宏、高慷、申畅是浩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浩丰科技、李继宏、高慷及申畅均积极配合调查,其中浩丰科技、李继宏及申畅出具认错认罚书面意见。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浩丰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二、对李继宏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三、对高慷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四、对申畅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北京证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北京证监局复核成立的,北京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北京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号 ” “(:66)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浩丰科技成立于 2005 年,北京鑫瑞华盛科技企业成员,位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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