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大阳线,千军万马来相见,自9月24日A股一天上涨114点之后,便如脱缰的野马一般,开启了本轮波澜壮阔的上涨行情,短短半个月的时间,从最低点2689.7最高涨到3674.4,上涨将近1000点,最高涨幅达36%,市场一片红火,许多投资者热情高涨,担心错过本轮行情,纷纷涌入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尽管股市行情大好,投资者热情高涨,但也必须时刻铭记“投资有风险”这一基本原则。
在股票投资中,投资者可能会因为各种外部因素遭受损失,投资者所购买的股票因正常市场因素导致的下跌损失通常需要投资者自己承担,而某些特定的情形下的股票下跌损失投资者可以通过索赔来弥补亏损。这些情形通常涉及违规行为、信息披露不实、操纵市场或者误导性宣传等,本文对上述特定情形下的索赔条件、索赔程序、索赔的时间等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进行归纳,以供广大投资者参考,在遇到索赔情形时能够及时维权。
一、股票投资损失索赔情形1、证券虚假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情形,投资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如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等,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
案例:中安科;康美药业。
2、内幕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证券、泄露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如上市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之便,提前买入公司股票并在信息公开后抛售获利,投资者有权向该高管及上市公司索赔。
案例: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赔偿案
3、操纵证券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人从事了证券法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如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股票以制造股价上涨假象,导致投资者跟风买入并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鲜言操纵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赔偿案;上海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上海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邵某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
4、欺诈客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欺诈客户责任纠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因欺诈客户、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所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引起的纠纷。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法从事证券经纪活动,损害投资者利益,投资者有权要求赔偿。
案例:潘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和平北路证券营业部欺诈客户责任纠纷
二、索赔程序1、确认索赔资格和范围、评估损失
投资人因上市公司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买入股票,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虚假陈述更正日买入股票,在揭露日后继续持有股票或者卖出,产生投资损失的,可以申请索赔。
首先,投资者需要确认其股票是否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或处罚。这通常涉及查看股票是否在索赔的范围内。通常只要是被证监会、财政部和法院等机构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股民都可以索赔。
投资者需要评估自己的损失,并确定赔偿金额,《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可主张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关于投资差额损失具体涉及以下几种计算情形:
(1)如果投资者因为虚假的证券陈述买入股票,虚假陈述被揭露后,股价大跌,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损失的情况下:①已经卖出股票的,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卖出平均价)×已经卖出的股数;②未卖出股票的,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基准价)×未卖出的股数。
(2)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卖出股票,被揭露后股价大涨,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①已经买回股票的,投资差额损失=(买回平均价-卖出平均价)×买回的股数;②未买回的股票的,投资差额损失=(基准价-卖出平均价)×未买回的股数。【基准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2、准备索赔材料
投资者需要准备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单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要求自首次买入至今完整交易记录;如有多个账户的,应全部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最好提供Excel统计表;公司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3、索赔方式及途径
损失金额较大的可以自行向法院诉讼。损失金额较
申请立案后,跟进后续索赔程序,耐心等待结果即可。
三、诉讼时效怎么计算对于此类案件,需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问题,从诉讼时效起算点计算,诉讼时效为3年,若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及时起诉索赔,则会失去胜诉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直接关系到投资者能否有效行使索赔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发布后,对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作出调整。在新规施行之日后才被立案调查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如下:
(1)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2)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后申请撤回权利登记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撤回权利登记之次日重新开始计算。
(3)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后,投资者声明退出诉讼的,其诉讼时效自声明退出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为避免出现投资者因未及时主张权利而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发生,充分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民事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就若干规定施行后诉讼时效的衔接适用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1)在若干规定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仍按损害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释[2003]2号)第五条的规定计算。即以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刑事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计算三年诉讼时效。
(2)在若干规定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对虚假陈述进行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自立案调查日至若干规定施行之日已经超过三年,或者按照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至若干规定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或不足六个月的,从若干规定施行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六个月。
四、结语近年来,证券市场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充分彰显出这里机遇与风险共生的特性。而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更需要时刻关注证券市场的风险动态,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投资亏损时,及时进行维权索赔,从而更好地把控风险减少损失。
编辑 /尤扬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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