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证券纠纷案件是金融民事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也是金融案件中占比最高的案件类型,具体包括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证券发行纠纷、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融资融券交易纠纷、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等。为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北京金融法院开设“融法说‘证券’”栏目。今天推出证券虚假陈述的类型及表现形式常见问题,以飨读者~
根据虚假陈述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可以将虚假陈述划分为“诱多型虚假陈述”和“诱空型虚假陈述”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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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多型虚假陈述
通常表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背事实真相,积极发布虚假重大利好信息,或者消极隐瞒真实重大利空信息,从而诱使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买入相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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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空型虚假陈述
表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积极披露虚假的重大利空信息,或者积极隐瞒重大利好信息,诱使投资者卖出相关证券。
根据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界定,虚假陈述可以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三种典型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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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
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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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
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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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
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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